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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兰州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提案

2014-08-20 15:37 来源: 作者:【字体:

    兰州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是黄河文化、丝路文体、民族文化和中原文化与西域文化的交汇地。兰州作为一座有着几千历史的古城,有着千年沧海桑田的发展历史,也应有千年丰富文化积累和沉淀,形成独特的城市文化特色和风格。起始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城市大规模建设中,兰州古老的城墙城楼等许许多多的古建筑被拆除,文化遗存被破坏,使兰州几乎成为一座没有历史印迹的城市。
    一、现状和问题
    兰州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过去教训痛心、现状不容乐观。
    1、拆除太多,令人痛心。
    兰州城墙、城楼。在城市建设中几乎不留一砖一木地全部被拆除。
兰州握桥。始建于唐代,1859年最后一次修葺。上世纪五十年代修建西津路时被拆除。
拂云楼、水车园祖师楼。1958年,在拓建滨河路的过程中被拆除。盐场堡城楼,1970年被拆除。
兰州长城遗址。目前,兰州城区仅存在7437厂北边的一段土墙。可以说,这是“兰州为历史军事重镇”和“长城之城”的仅存的实物见证了。
兰州水车。如今在西固区下川村的一架水车是仅存的古水车。
    2、资金制约,困难重重。兰州现有重点古建文物国保单位4处、省保单位41处、市县级文保单位116处。从2005年开始,兰州启动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由于,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使用单位保护不力,兰州现存为数不多的文物建筑,除个别建筑和建筑群保护使用较好外,其他大部分破损毁坏严重,甚至濒临倒塌,亟需抢救修缮。
    3、理念不清,重“古”轻“文”。在历史遗址遗迹的保护问题上,重“古”轻“文”,对历史遗存的保护偏面地以年代是否悠久作为是否给予保护的唯一判断标准;重“正面”轻“反面”,忽略对“反面”历史遗存的保护。
    二、对策和建议
    针对兰州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状况,借鉴国内外经验,就兰州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对策和政策建议:
    1、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一要加大对兰州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进行宣传展示的力度。在每年的国家“文化遗产日”,结合“5.18国际博物馆日”有关内容,开展全市性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文化遗产知识普及、宣传和教育活动,宣传文物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对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村镇、古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进行重点宣传,展示兰州文化遗产家底和博物馆风采。
    二要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普法”范围。
    三要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古遗址的职能作用,举办兰州历史文化宣传、展示、论坛、讲座、培训、参观等,普及兰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使热爱、珍视、保存、维护历史文化的理念深入人心。
    四是要增强历史文化村镇和传统乡土建筑产权人的保护意识,落实产权人的保护责任。
    2、全面调查,建档保护。兰州市虽经过多次文物普查,并先后公布文保单位,仍有必要进一步开展广泛而又认真、深入的调查,并进行研究。只要具有地域特色和一定文化价值历史文化遗存,有必要开展历史文化遗存全面普查,按轻重缓急,文化品类,建立档案,列出保护名录,划定保护范围,注明文化遗迹的历史以及对其保护的理由。
    建议以我市建立历史遗存预保护制度,对历史文化遗存按照保护内容和范围,先行加以保护,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城市建设必须保证历史文化遗存的安全,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方可进行。决不可让那些目光短浅、唯利是图者肆意毁损。
建议调查论证,选择兰州战役遗址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域,建设兰州战役纪念公园,保存还原历史,教育后人。
    3、制定政策,严格保护。兰州是新中国第一批重点规划建设的省会城市之一。在一版城市规划实施的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兰州建成了兰州饭店、兰州火车站、省博物馆、兰州友谊饭店等富有历史特点、地域特色的标志性建筑,这些建筑是甘肃省自力更生的产物,集中体现了甘肃的建筑水平,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注明“历史建筑”为: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2007年9月,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办法》,2009年11月,由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方案》,在对兰州市的格局、历史地段、文物古迹以及传统文化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明确的保护思路和较为全面的规划意见,除重点保护中山桥、白云观等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外,还对张掖路、庆阳路等历史地段、古现代园林景观以及古建筑风貌特色等方面进行规划保护和控制。
    当前,兰州如全国一样,城乡现代化和城镇化加快推进,尽快制定严格的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政策和措施,切实把保护工作落实到城市建设的规划、项目审批、施工许可等方面,强化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避免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区继续被高层住宅楼群取代的厄运。
在具体政策上,对已“定性”的现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要坚决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严格加以保护。建议在做旧村改造规划时,能尽量将涉及到的不可移动文物安排到规划里去,作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要要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制订迁建规划,实行异地迁建集中保护。要多渠道筹集修缮、保护经费,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要鼓励社会有识之士为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慷慨解囊,形成政府重视、部门支持、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确保我市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产权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集体或个人愿意自愿捐赠的,可将该历史文化遗存产权整体无偿捐赠给国家,捐赠后由市财政拨款予以修缮。市政府对捐赠者发给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4、理念更新,科学保护。
    一是最低限度原则:尽量做到对文物的改动量最小,保持文物的历史真实性。不破坏其历史价值。二是可识别性原则:改建部分应使用与历史建筑不完全相同的材料、工艺,避免造成新旧混淆。对历史遗存,尤其是古建筑的维修是‘延年益寿’,不是‘返老还童’”,更不应该将有限的资金用于复制、仿制古建筑,造“假古董”。三是可逆性原则:对于重要的历史建筑,增加或改动的部分应该可以拆除,使其在必要的时候恢复原貌。
    总之,对古建筑的改动应更好地突出它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价值,同时满足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使用需要,这样古建筑才更好地发挥作用,让更多的公众能走近和了解它,增加它在当代社会的活力。而在古建筑周围的建设要特别考虑与历史环境的融合,在创新的同时保持环境的整体风貌。